哪些人群是公费医疗的享受对象?公费医疗的改革有哪些?
2023-01-13 09:55:14 | 来源:今日热点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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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的享受对象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
2.各级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经济建设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
3.在国家预算内开支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4.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
5.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
6.受长期抚恤的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
7.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8.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给退休金的人员;
9.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和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一年以内者;
10.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11.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在编的合同制千部、工人;
12.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的改革有哪些?
公费医疗改革的基本方式①把公费医疗经费交给享受单位管。
财政部门按人头定额标准和享受人数,把公费医疗经费直接拨给享受单位,由享受单位来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享受单位自行制定,费用超支部分财政部门原则上不补。
财政部门和公医办根据定点医院服务的享受人员,按一定的标准将经费拨给医院。
享受人员确需转诊时,必须经定点医院批准方可转诊到其他医院,在其他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回定点医院报销。
公医办根据享受人员的工龄或年龄将费用标准分成几个档次,然后分发给个人,门诊医疗费用由自己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由公医办、享受单位和个人分担。